ANNOUNCEMENT
信息公告
南偉碼頭財產保險合同項目邀請招標文件
日期:2014-08-14
瀏覽:3247次
一、招標人: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
二、項目管理單位: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
三、項目名稱:南偉碼頭財產保險合同
四、項目地點: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南偉碼頭)
五、招標項目概況、招標內容及要求:
(一)項目概況:本項目為南偉碼頭機械設備、財產設施和生產風險進行保險投保。
(二)招標內容:
1、本項目含:財產一切險、公眾責任險、財產綜合險三個險種,采用合同總包報價。投標人應充分考慮合同期間市場風險和政策性調整等風險系數計入總價,合同期間費用不作調整。
2、保險標的、保險金額:
財產一切險
保險標的:南偉碼頭危險品堆場(建筑、避雷設施)、候工樓、倉庫、電房(建筑、內置設備)、油庫、圍墻、碼頭機械設備的保險投保;
保險金額:¥80,080,425.58。
公眾責任險
保險標的: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保險金額:¥6,000,000.00。(財產損失每次賠償限額: ¥1,800,000.00;人身傷亡每次賠償限額¥200,000.00,人身傷亡每人每次賠償限額¥100,000.00)
財產綜合險
保險標的:倉儲物品(代管財產)、附加倉儲物品(代管財產)盜竊險;
?保險金額:¥20,000,000.00。
六、投標單位資質要求:具備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資質認證和相關保險承保能力。
七、合同期: 1年。
八、投標單位報送的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復印件(加蓋公章)或委托授權書原件、授權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章);
(二)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財產保險承保方案及報價書;
(四)近兩年有類似的業績和服務信譽(相關合同和服務信譽評價材料的復印件,加蓋公章),原件備查;
(五) 商務條款偏離表(加蓋公章)。
九、投標報價:投標單位按建設單位提供的招標內容進行報價,總報價不得超過投標報價的最高限價(¥181084.45元)。
十、付款方式:保費全額劃賬到中標單位賬戶,中標單位見費出單。???
十一、評標定標原則:按邀請招標文件的要求,資質審查不合格和投標總報價超過投標最高限價的,按廢標處理。經資格審查合格后,綜合評標,綜合評分最高者中標。
十二、標書遞交要求: 投標方應于2014年08月20日上午10:00時前,將投標書(密封)遞交至廣州南沙區海濱路171號南沙金融大廈1807室(聯系人:蔣小姐?電話:020-84986852)。
十三、開標時間:2014年08月20日上午10:00時
附件: 2014年南偉碼頭財產保險招投標事項;
《保險招標商務條款偏離表》
?
?
?
?
??
??????????????????????????????????? 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
??????????????????????????????????????? 2014年08月13日???
?
?
?
?
?
?
?
?
?
?
附件1
2014年南偉碼頭財產保險招投標事項
被保險人名稱:廣州南沙港口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 廣州市南沙區港前大道北15號(南偉碼頭)
被保險人營業性質:交通運輸輔助業
保險期間:2014年8月24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23日二十四時止
?
第一部分?財產一切險
一、保險明細:
保險標的
|
承保標的項目
|
保險金額(元)
|
||
危險品區(包括避雷設施)
|
¥831,191.96
|
|||
候工樓(估價)
|
¥2,357,019.38
|
|||
油庫
|
¥226,552.02
|
|||
圍墻
|
¥440,000.00
|
|||
碼頭機械設備(門座式起重機、集裝箱門式起重機、PPM正面吊、叉車、牽引車、輪式裝載機、地磅等,詳見機械設備臺賬)
|
¥60,962,346.00
|
|||
1#倉庫
|
¥3,350,071.93
|
|||
2#倉庫
|
¥8,879,789.71
|
|||
1#電房建筑、內置設備
|
¥1,002,358.60
|
|||
2#電房建筑、內置設備
|
¥993,257.60
|
|||
3#電房建筑、內置設備
|
¥1,037,838.38
|
|||
保險金額小計人民幣(大寫):捌仟零捌萬零肆佰貳拾伍元伍角捌分¥80,080,425.58
|
||||
?
|
免賠額
|
事故免賠最高上限: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0.00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或每次事故相對免賠¥1200.00。
|
備注:免賠項只能選擇以上其中一項;事故相對免賠是指每次事故損失小于事故相對免賠額不作賠付,每次事故損失達到事故相對免賠額或以上時,全額賠付不設免賠。
二、港口財產一切險基本條款
?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
?
保險標的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可作為保險標的:
(一)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二)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載明地址內的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價值的,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 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字畫、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二)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隧道、橋梁、碼頭;
(三)礦井(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四)便攜式通訊裝置、便攜式計算機設備、便攜式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攜式裝置、設備;
(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驗收的工程。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土地、礦藏、水資源及其他自然資源;
(二)礦井、礦坑;
(三)貨幣、票證、有價證券以及有現金價值的磁卡、集成電路(IC)卡等卡類;
(四)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件、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五)槍支彈藥;
(六)違章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七)領取公共行駛執照的機動車輛;
(八)動物、植物、農作物。
?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怖活動;
(四)地震、海嘯及其次生災害;
(五)核輻射、核裂變、核聚變、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險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的內在或潛在缺陷、自然磨損、自然損耗,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物質本身變化、霉爛、受潮、鼠咬、蟲蛀、鳥啄、氧化、銹蝕、滲漏、烘焙;
(八)盜竊、搶劫。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 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造成保險標的本身的損失;
(三)廣告牌、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屬設施,存放于露天或簡易建筑物內的保險標的以及簡易建筑,由于雷電、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沙塵暴造成的損失;
(四)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損失;
(五)非外力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本身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不當、技術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機械或電氣設備的損失;
(七)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八)任何原因導致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能源供應中斷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 第九條?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為出險時的重置價值、出險時的賬面余額、出險時的市場價值或其他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九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五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